14.10 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


14.10.1 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,应进行功能检查,不合格者,不得安装。
14.10.2 消防控制设备(箱、盘、柜等)内不同电压等级、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,应分开设置;内部的各功能部件,应有不易退色、易于观察、便于理解的标志。
14.10.3 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,应有明显标志,且与设计图纸一致。
14.10.4 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,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,其长度不宜大于2m,且应采用管卡固定,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.5m。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(箱、盘、柜等)应采用锁母固定,并与消防控制设备一起作保护接地。



条文说明
 
14.10 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
14.10.2 本条参照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》GB 50166—92第2.6.4条,设置不易退色、易于观察、便于理解的标志,便于系统安装调试和维修。
14.10.4 本条参照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》GB 50166—92第2.6.2条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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